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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高墙分章阅读 22

阳光下 /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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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6 星期五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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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第37天

今天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印发了《关于好刑释解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由于刑释解员回归社会多面临两难题:幸福的家已经破裂,从而无家可归,或者因为家、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有家难归。二是这些员本没什么技能和文化,或者虽有技之但已经时了,加之受到歧视,就业难,因此该《意见》的台将对加强刑释解员安置帮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为们带了福音。

对刚刚刑释、解说,们的心理比较脆弱,思想够稳定,回归社会,如果得到及时的帮助育和妥善安置,极有可能再次走违法犯罪路。据司法部统计:全国重新违法犯罪率为8%左右,居世界中等平,然而在重、恶刑事案件中,属刑释解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占70%。因此,加强刑释解员安置就业工作,使们有可去、有业可就、生活有保障,是巩固监狱、劳所改造成果,强化社会治安综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工程。

另外,好刑释解员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维护刑释解员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需。刑释解员既是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通社会成员,又是个特殊的社会弱。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对这特殊群给予平等对待,歧视,并采取有针对的措施帮助们解决实际困难,可以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

由于刑释解员中绝多数文化平低、缺乏专业技术,加之社会的歧视和偏见,们在就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遇到诸多困难,生活无保障。因此迫切需们纳入到就业务范围,并制定相关政策,行就业扶持、落实社会保障措施,解决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而《意见》让看到了希望。

附:

关于好刑释放、解除劳员促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综治委[2004]4号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释放、解除劳员(以简称刑释解员)促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量工作,先制定了些政策措施。当国就业,社会保障系尚完善,多数刑释解员文化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些刑释解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加社会们存在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些困难,使得们中的重新走违法犯罪的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了好刑释解员促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意见。

、充分认识好刑释解员促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委、政府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局,实现国家治久安的度,充分认识好刑释解员促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和重,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作为期的任务抓,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务。

(二)各级安置帮工作机构委和政府的领导,将刑释解员促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治理的项重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民银行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为刑释解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务和指导,好促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联等民团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员组织各方面量,协助好刑释解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更新观念,适应国家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况,积极探索促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注意总结新经验,断拓宽渠,鼓励刑释解员通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制、临时、季节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员依靠自实现就业的同时,制定并落实积极的政策措施,使们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或临时社会救济。

(四)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员就业的个主鼓励刑释解员在社区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务、企事业单位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岗位实现就业。

第五章 呼吁:关注失足者心理健康第71节:刑释、解员的福音(2)

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

(五)监狱、劳宣传和政府对刑释解员安置帮的方针政策,刑在员特别是即将刑释放和解除劳员掌狱、所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步加强对刑、在员的职业技能育培训,断提培训质量。劳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和监狱、劳场所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六)劳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释解员提供就业指导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员参加由各级劳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格并实现就业,可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七)对刑释解员在2005年底以从事个经营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育附加和个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员作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神,对刑释解员就业实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研究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员就业实,安置刑释解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的,由安置企业提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各市(地)刑释解员安置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员就业实实行年审。经年审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格的取消其实的资格,再享受优惠扶持。

3.刑释解员就业实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有关报表,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九)刑释解员安置帮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三、落实刑释解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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